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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12-25 09:12

  提案者:陈俭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线、生命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推动下,经过不懈的努力,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低保资金保障到位、管理规范,动态管理机制正在完善、进退机制基本到位,低保救助呈现多样化,低保对象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保障,低保配套机制渐趋完善,低保对象对生活满意度较好。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不断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不够到位。我市城镇和农村低保对象未能按照苏州市低保制度规定享受用电、用气的优惠政策;针对低保对象多层次、立体化的救助机制,缺少统一扎口管理的救助体系和平台;对死亡低保对象的核销时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少数死亡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核销不及时等。
 2.五保对象低保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五保对象的低保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由民政、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个人存折上,其中全部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部分散居五保对象的存折由养老院指定1名专人保管,这部分低保资金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缺乏镇(区)财政、民政部门有效监管,容易产生漏洞。
 3.部分低保基础业务数据调整不够及时。基层低保管理人员和力量不足,大部分都是兼职人员;同时由于低保业务信息化管理水平还不高,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和共享,基层低保基础业务数据采集手段有限,低保业务数据信息质量和时效性得不到可靠保障。
 4.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相对偏低。一是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城镇低保对象(狭义)月补助水平呈下降趋势。二是与周边地区及市平均水平对比,城乡低保金月补助水平偏低。
二、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低保资金监督管理。一是民政、财政部门加强低保资金财务核算,对低保对象中的低保、低保边缘、重残、五保进行分类核算,清晰反映各类低保群体使用低保资金的支出结构。二是民政、财政部门加强对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集中到养老院管理的五保对象的存折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收支内控制度;同时要督促存折管理人员定期将资金取出存入单位账面,及时足额用于五保对象的生活支出,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三是民政部门定期加强低保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比对分析,避免多发或漏发现象,确保两者数据一致。
 2.进一步提升低保业务保障力度。一是民政部门加强基层低保管理队伍建设,在镇设立专职低保工作管理人员,村增加兼职的低保工作信息员,加强镇村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低保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保障低保工作基础数据的及时上报,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数据资料的质量;二是民政部门加强低保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针对低保业务开发或引进信息系统,全面进行信息系统化管理;同时,建议由政府牵头,民政部门与公安、社保、税务、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信息共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保障基层低保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支出。
 3.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对与现行政策中相矛盾或不统一的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民政部门要对低保死亡对象的上报、审核、核销程序和时间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对象的保障力度,保障低保金与我市经济发展和周边县市保持平衡,尤其是要关注低保对象医疗支出不断加大的需求,重点提高扶贫基金的使用效益;三是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网络体系建设,形成配套救助统一扎口管理平台,针对种类繁多、标准不一的低保救助,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救助信息资源共享,避免低保对象重复救助、救助不公等现象。四是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就业扶持力度,重点关注低保家庭月补助金额在1-100和100-300区间的低保家庭,对有劳动能力的对象积极扶持就业使其及早走出贫困。